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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姚某、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7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赵某,个体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字[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上午,在东海县桃林镇前皇村被告人赵某岳父刘某甲家货场,因李某丙与刘某甲为交换土地一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刘某甲与对方李某丙、周某、李某甲、李某乙互相厮打。过程中,赵某打电话找来被告人姚某,姚某赶到后双方再次互殴,姚某持铁勺将李某丙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丙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某丙就诊材料,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慈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书,东海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调解协议等书证,证人李某乙、周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被告人姚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东海县公安局(东)公(法)鉴(活)字[2015]第169、171号法医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赵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双方均造成轻伤后果,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赵某分别符合缓刑和管制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培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童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