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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法执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阿拉滕木仁与鄂尔多斯市蒙睿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滕木仁,鄂尔多斯市蒙睿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法执字第772-1号申请执行人阿拉滕木仁,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睿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阿拉滕木仁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睿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睿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庙镇特布德嘎查土地的交易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森     盖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