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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37号原告:李艳华,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崔凤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系原告李艳华丈夫)。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华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华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已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起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华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华负担。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