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洪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欧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欧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洪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朱某,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原洪江市果木场退休职工,现住洪江区。被告欧阳某,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原洪江市塑料二厂退休职工,现住洪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欧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朱彩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丽琴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