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强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强,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蒲强。委托代理人:王长春,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3199510900421。被告:李敏。原告蒲强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春、被告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强诉称,2015年5月27日,被告因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原告将借款打入被告之妹李曼的账户,借款期限为10天,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6月7日,并约定以被告所有的现居住房作为担保。原告按借款协议履行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李敏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都对,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00元是事实。原告当时向被告借款时是想从银行贷出款后再偿还原告的借款。因为贷款不好贷,所以至今没有偿还原告的���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原告蒲强与被告李敏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6月5日,并约定由原告将500000元借款打入被告指定的李曼的账户。同日,被告李敏为原告蒲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蒲强现金伍拾万元整,借期10天,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6月5日。”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将借款500000元转入被告李敏指定的李曼的账户。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李敏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中被告李敏认可向原告蒲强借款500000元至今未偿还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5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蒲强借款本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李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理书记员孙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