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季炜斌与陈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炜斌,陈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047号原告季炜斌。委托代理人申志礼,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炜斌诉被告陈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炜斌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炜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季炜斌负担。审判员 董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