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陆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1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峰,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2239。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陆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10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陆峰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峰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