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洪秀丽、吴争莹等与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秀丽,吴争莹,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洪秀丽。申请执行人吴争莹。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26号民族广场物业管理楼二楼201-203房。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争莹、洪秀丽与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争莹、洪秀丽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