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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周某某,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曾慧凡,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桂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军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