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治坪与陈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治坪,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朱治坪(曾用名朱志平)。被执行人陈晨,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治坪与被执行人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第三人陈蔡明向申请执行人保证,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代被执行人陈晨履行本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治坪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满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