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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刘某,现住农安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旭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