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一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75-1号被告人杨某,男,出生于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患××于2013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逮捕,同日因患××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了(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经查,罪犯杨某患有××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杨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