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文成与陈伏贵、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成,陈伏贵,周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834号原告赵文成。委托代理人王海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伏贵。被告周芹。原告赵文成诉被告陈伏贵、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成的委托代理人王海舟、被告陈伏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成诉称:2010年6月10日,被告陈伏贵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同日,被告陈伏贵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伏贵支付2012年6月10日之前的利息,2012年6月11日之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未归还。另被告陈伏贵、周芹系夫妻关系,被告陈伏贵所借款项发生在夫妻关��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陈伏贵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无力还款。被告周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被告陈伏贵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同日,被告陈伏贵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伏贵支付2012年6月10日之前的利息,2012年6月11日之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未归还。另查明,被告陈伏贵、周芹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09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告赵文成与被告陈伏贵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伏贵应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陈伏贵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陈伏贵并未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芹应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关于被告陈伏贵认为借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伏贵、周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文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如该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陈伏贵、周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61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第1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