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守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守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4361号原告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北、行宫路西6号楼1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157946-X。法定代表人严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伟,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被告李守库,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原告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润公司)与被告李守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圣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润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麻增伟、苏伟,被告李守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久润公司诉称:密云县X东区X号楼(原X小区X号住宅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我公司开发所有,涉案房屋被李守库非法占有。现起诉要求判令李守库向我公司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被告李守库辩称:我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属实,该楼房原名是X小区X号楼。2001年,沙立山向我借钱,给我使用这套房子。现沙立山未偿还借款,是否需要腾退涉案房屋要求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久润公司系北京市密云县X东区X号楼(原X小区X号住宅楼)的建设单位,在楼房建设时,案外人沙立山曾带领工程队在楼房内施工。后李守库占有涉案房屋。依据李守库向本院提供的《借款抵押协议》,沙立山与李守库约定沙立山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李守库,如沙立山不能按协议金额偿还欠款,涉案房屋自动归李守库所有。至法庭辩论终结时止,李守库未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沙立山对涉案房屋具有处分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院(2012)密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706号民事判决书、借款抵押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久润公司系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建设完成后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李守库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沙立山对涉案房屋具有处分权,故李守库占有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占有,应将房屋返还给久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守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密云县X东区X号楼(原X小区X号住宅楼)X单元X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李守库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惠云杨华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