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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同成与陈光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成,陈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18-2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成。被执行人陈光清。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同成与被执行人陈光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州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陈光清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66766.98元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6766.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鹏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