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路艳国诉勾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艳国,勾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84-2号原告路艳国,男性,汉族,1973年8月8日生。被告勾国强,男性,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艳国诉被告勾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