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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路艳国诉勾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艳国,勾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84-2号原告路艳国,男性,汉族,1973年8月8日生。被告勾国强,男性,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艳国诉被告勾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