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624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42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林惠文,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育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丰田小轿车沿惠安县S201线由东桥镇往辋川镇方向行驶,行至S201线438KM+500M路段(辋川镇后坑村路口路段)时,超速(经鉴定,行驶速度约为90KM/H)行驶于路右慢速车道上,在接听手机电话过程中,撞上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的由林某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家住辋川镇南星村东庄272号。)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该摩托车后载其三个子女任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林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任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林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治疗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并于同月28日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涂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惠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脑损伤而死亡,死者林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死者任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引起脑器官功衰竭而死亡,伤者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李某某已与死、伤者亲属就民事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惠民初字第2259号、2260号、385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死、伤者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万元(包括交强险12万元),并已履行大部分赔偿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人曾某某、王某某、黎某某、林某丙、张某甲、庄某某、陈某甲、林某丁、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杨某某、李某丙、蔡某某、陈某丙、陈某乙、黄某某、李某乙、洪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住院病历及疾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报告,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意见书,火化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身份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报警录音,归案说明,民事调解书、赔偿凭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且本案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苦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何忠平审判员翁添平人民陪审员江文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佳森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或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