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耿福龙与费友昌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福龙,费友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耿福龙,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费友昌,男,,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申请执行人耿福龙与被执行人费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