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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季立刚与张家港市建军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立刚,张家港市建军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35-2号原告季立刚。委托代理人钱晓慧,张家港市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建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徐丰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磊,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立刚与被告张家港市建军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立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立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季立刚负担。审 判 长  钱耀文审 判 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