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秀飞与徐淑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修晓杰,东港市黑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修晓杰到庭应诉,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23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1994年10月1日生育一子马某某,现已工作。1997年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无果,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等争议,诉讼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东港市黑沟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徐某某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相互间没有联系,下落不明。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登记申请书、证明等材料载卷为证,上述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但并未珍惜、维系夫妻之间的感情,以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已达十八年之久,且未与原告及家人有任何联系,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广慧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