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向能科与广西大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向能科。被执行人广西大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前进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欧秋平。本院在执行向能科申请执行广西大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大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广西大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向能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良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盘利斌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