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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施天福与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陈刘仔、陈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13号原告:施天福,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泸镇华峰村华峰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5********。委托代理人:赖敬锋、黄达翔,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陈刘仔,个人独资企业业主。被告:陈刘仔,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施天福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被告陈刘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达翔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应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以下简称亿创服饰店)要求一直向其提供服装,被告亿创服饰店至今尚欠我货款72500元未结清。因被告亿创服饰店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亿创服饰店向原告支付货款72500元及承担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刘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两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应被告亿创服饰店要求一直向其供应服装。2015年1月20日,被告亿创服饰店立下欠条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0日尚欠原告72500元未付。被告亿创服饰店立下欠条后,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原告追收货款无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据工商登记材料反映,被告亿创服饰店由被告陈刘仔个人独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亿创服饰店买卖关系有欠条为证证实,被告亿创服饰店收到原告货物后应支付货款给原告,但被告亿创服饰店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显属违约。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亿创服饰店支付货款72500元,并从起诉之日2015年2月3日起计付欠款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亿创服饰店由被告陈刘仔个人独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原告要求被告陈刘仔对被告亿创服饰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亿创服饰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付货款72500元,并从2015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欠款利息给原告。二、被告陈刘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3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 宇人民陪审员  彭容爱人民陪审员  缪瑞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孙雪莹郭艳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