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怀丽与于换红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怀丽,于换红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43号原告侯怀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20日。委托代理人,赵锦铎,崇信县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换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怀丽诉被告于换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怀丽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怀丽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怀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