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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一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吕梁市离石区动力牌匾制作部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市离石区动力牌匾制作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754号原告吕梁市离石区动力牌匾制作部。负责人郝道年,经理。地址吕梁市离市区八一街菜市巷。委托代理人郝再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凤,总经理。地址离石区丽景街148号宇航大厦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梁市离石区动力牌匾制作部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自行协商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梁市离石区动力牌匾制作部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坚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