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池州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与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596号原告:池州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世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池州天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池州天地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的详细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池州天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83元,全额退还原告池州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俊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