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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宝岐与邱振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振彬,郭宝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振彬。委托代理人:范思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宝岐。委托代理人:郭勇。委托代理人:张忠亮。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邱振彬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邱振彬于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郭宝岐17000元。二、其他双方无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上诉人郭宝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上诉人邱振彬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