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均祥与李照怀、张庆同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均祥,李照怀,张庆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均祥,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照怀,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庆同,居民。再审申请人林均祥与被申请人李照怀、张庆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终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林均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林均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