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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易某甫诉王某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易甲,男,汉族,1941年3月出生,住贵州省住桐梓县新站镇某村某组。被告王乙,女,汉族,1957年2月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某村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易甲负担。审判员  张海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