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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禇伟锋与周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禇伟锋,周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禇伟锋,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龙王庙委托代理人赵进学,宛城区司法局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红岩,女,成年,汉族,住址南阳市中州淯水花园一号楼一单元三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禇伟锋诉被告周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传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