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禇伟锋与周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禇伟锋,周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禇伟锋,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龙王庙委托代理人赵进学,宛城区司法局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红岩,女,成年,汉族,住址南阳市中州淯水花园一号楼一单元三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禇伟锋诉被告周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传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