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少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少民初字第77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谢惠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明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