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跃根与陈建西、陈艺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938号原告蔡跃根,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建西,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艺能,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跃根与被告陈建西、陈艺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跃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跃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为8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陈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黄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