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竹绒与潼关县麦麒食品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竹绒,潼关县麦麒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张竹绒,女,1958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潼关县代营镇上汾井村。被执行人潼关县麦麒食品厂。地址潼关县北新区西营村。法定代表人白刚平。本院在执行张竹绒与潼关县麦麒食品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潼民初字第0018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潼关县麦麒食品厂赔偿申请人张竹绒医疗费、伤残等级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3642.10元,剔除被告已给付的10200元,被执行人实际赔偿申请人23442.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280元,申请执行费27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张竹绒与被执行人潼关县麦麒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白刚平达成协议和解,且已全部履行了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林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