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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赵冬涛、尤忠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赵冬涛,尤忠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站前路768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志,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任继红,该中心职员。被告:赵冬涛,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永吉县金家乡宇昇副食店业主,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尤忠祥,男,汉族,1978年6月4日生,永吉县万昌镇官厅九年制学校职工,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赵冬涛、尤忠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