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武夷山市。被告:钟某某(曾用名钟某某),女,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现住武夷山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垱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两人经人介绍于2010年6月认识,同年10月18日在武夷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被告于2012年2月就借口外出打工后离家出走。被告离家出走之后原告多次打电话都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无奈之下于2013年正月前往被告老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凤翔镇栗木山寻找被告未果。被告现已离家长达两年半时间,原告经多方打听寻找,仍无被告音讯。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钟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18日在武夷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2月借口外出打工,嗣后离家出走。出走之后原告多次打电话都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无奈之下于2013年正月前往被告老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凤翔镇栗木山寻找被告未果。被告现已离家长达两年半时间。为此原告故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亦未添置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事实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是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垱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陈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