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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与吴尔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吴尔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胜都。委托代理人:李道典。委托代理人:陈美玲。被告:吴尔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尔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7元,减半收取3478.5元,由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