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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凡琼与杨文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凡琼,杨文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572号原告郭凡琼,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文淑,女,194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郭凡琼与被告杨文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凡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凡琼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