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慧与李四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慧,李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程慧,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四平,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四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四平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程慧借款274000元及利息7000元、案件受理费2705元、保全费1890元、律师费20000元、执行费4483.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四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四平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310078.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7月18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郭 锐执行员 刘晋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继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