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刘兆飞、陈永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刘兆飞,陈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38号苏粮大厦14层。负责人齐永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兆飞。被执行人陈永珍。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兆飞、陈永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射民初字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刘兆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72385.6元。陈永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31022.4元。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刘兆飞负担828元,由陈永珍负担元3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民初字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为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