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27号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桥溪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4318-9。法定代表人黄晓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拓荒,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2单元39层,组织机构代码20280945-7。委托代理人郭浩,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涛松,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晨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