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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19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99号申请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法定代表人:成清波。委托代理人:刘长春,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王少俊,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东,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0306067-2。负责人:刘东海。委托代理人:陈东,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技集团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相关协议:(一)2005年8月19日,天津通元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通元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签订《贷款合同》(编号:津深中银司RL05065)。第二十三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本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贸仲)按照该分会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二)2009年3月26日,天津通元公司又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2009年圳中银司借字第60084号)。第十五条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加以解决,即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三)2010年l1月1日,中技集团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签订《质押合同》。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第一条约定:本合同之主合同为:1、天津通元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编号:津深中银司RL05065)及其修订或补充;2、天津通元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之间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2009年圳中银司借字第60084号)及其修订或补充。二、本案申请事项:确认中技集团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不是有效的仲裁条款。三、申请理由:《质押合同》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适用与主合同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而主合同为《贷款合同》及《人民币借款合同》,《贷款合同》与《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冲突,属于约定不明,因此无效。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就《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等引起的纠纷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国仲)申请仲裁,中技集团于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质押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提出异议。裁定结果本院认为:《贷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华南贸仲(现已更名为华南国仲),合法有效。本案《质押合同》“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采用与主合同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而主合同有两份,即《贷款合同》与《人民币借款合同》。中技集团主张《质押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不是有效的仲裁条款,本院认为,对该“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应理解为发生争议的《质押合同》对应的主合同为《贷款合同》的,应采用与主合同《贷款合同》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即仲裁;发生争议的《质押合同》对应的主合同为《人民币借款合同》的,应采用与主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即诉讼。本案仲裁案件系因《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等的争议引起,《质押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为仲裁。因此,对中技集团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