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龙晶建材有限公司与成治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龙晶建材有限公司,成治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晶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仁栩,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治群,女,1975年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龙晶建材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3月到原告处工作,双方于2012年5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4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继续在原告处工作至2014年9月1日。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月工资为1420元。成治群因此向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原告支付其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260元。被告成治群辩称,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应及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和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30日期满后,被告继续在原告处工作,原告应及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应在超过一个月以后即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支付双倍工资。被告月工资1420元,原告应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为4260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晶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成治群双倍工资差额426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重庆市万州区龙晶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因为公司要安排被上诉人另外的工作,所以一直没有签订合同,且双方是依照以前的合同在履行,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成治群答辩称:公司从来没有安排我做其他的工作,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新证据向本院提供,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就是要规范用工单位用工行为,最重要的行为是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如果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新合同,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到期后,一方面继续用工,一方面不签订书面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该法的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付双倍工资,因此,上诉人称不支付双倍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龙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刘丽苹代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