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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会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周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陈会生,周万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负责人:朱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帆,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会生。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万林。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前赔偿被上诉人陈会生人民��40000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二、原审已交纳的诉讼费,双方互不追究;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