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5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志梅等与北京亿通达搬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香,杨闰晟,杨树和,李志梅,北京亿通达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兼杨闰晟法定代理人)张春香,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闰晟,男,2006年5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和,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梅,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饶建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通达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附属楼B座409-1室。法定代表人张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春香、杨闰晟、李志梅、杨树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亿通达搬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春香、杨闰晟、李志梅、杨树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春香、杨闰晟、李志梅、杨树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春香、杨闰晟、李志梅、杨树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张春香、杨树和、杨闰晟、李志梅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张春香、杨树和、杨闰晟、李志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刘俊霞审判员 姜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