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郇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薛垂普与薛勇、张彩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垂普,薛勇,张彩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郇初字第199号原告薛垂普,又名薛黑孩,男,1953年10月17日生。被告薛勇,又名薛小永、薛垂海,男,1945年8月17日生。被告张彩勤,女,1974年3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垂普诉被告薛勇、张彩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垂普于2015年8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垂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垂普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士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