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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郇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薛垂普与薛勇、张彩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垂普,薛勇,张彩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郇初字第199号原告薛垂普,又名薛黑孩,男,1953年10月17日生。被告薛勇,又名薛小永、薛垂海,男,1945年8月17日生。被告张彩勤,女,1974年3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垂普诉被告薛勇、张彩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垂普于2015年8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垂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垂普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士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