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嘉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震、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555号原告宝鸡嘉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29号院。法定代表人李晔,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博,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朝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震,男,生于1961年12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二路万润城市花园*号楼。委托代理人史朝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嘉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震、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刘震、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两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在眉县齐镇,即眉县齐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被告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证明,均可证实被告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均在宝鸡市陈仓区桥镇。被告刘震的住所地在宝鸡市渭滨区。综上,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均有管辖权,现两被告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震、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若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