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行诉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尹小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行诉初字第0007号起诉人尹小凤。本院于2015年8月7日收到起诉人尹小凤以江阴市青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阳镇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尹小凤诉称:1986年,她与青阳镇斜河村孙志强结婚,婚姻期间共同建造3间楼房,2002年,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判决中她明确将自己的一半房屋产权赠与给女儿。2009年,楼房拆迁,她因已把房屋赠与给女儿而没有得到安置。她认为自己虽是湖南人,但在新居住地已生活多年,是集体组织成员,应该与其他集体成员一样享受失地安置和各项集体收益分配待遇。其次,房屋拆迁时,青阳镇按照留根户政策,给其女儿安置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她认为这是降低标准安置。现女儿已成家,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居住条件紧张,她自己没有居住的地方。她认为农村房屋不能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合法过户手续,她虽然就将房屋赠与给了女儿,但房屋所有权还是属于她,其女儿只有房屋使用权。她就上述事项多次向青阳镇政府申请,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根据村民自治,对原告的集体成员身份界定,按本村集体成员身份享受青政发规定按人安置待遇;2、按农村房屋受让关系,确认赠与女儿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尹小凤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尹小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新阳审判员 蒋正光审判员 汪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