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逊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与被告刘某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罗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甲。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告刘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与被告刘某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王双亭审 判 员  石景春人民陪审员  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士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