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与被告刘某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罗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甲。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告刘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与被告刘某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王双亭审 判 员 石景春人民陪审员 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士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