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少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宋瑞军与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马庆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宋瑞军,马庆国,马庆朝,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温占恒,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河北省武安市文丰钢铁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少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26号。负责人朱胜卿,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京卫,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志,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瑞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连全,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忠波,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庆国,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庆朝,农民。原审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津塘公路十号大桥大无缝厂前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董事长。原审被告温占恒。原审被告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皇寺镇卫鲁村。法定代表人王兴国,董事长。以上三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京卫,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春志,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友,经理。原审被告河北省武安市文丰钢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印勋,董事长。上诉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3)莘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3)莘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丰 雷审判员 范晓静审判员 贾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