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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与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汀圃经济联合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汀圃经济联合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50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金伟,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嘉瑶,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丁国玲。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汀圃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龙子坤。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中美皮草厂(以下简称中美皮草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汀圃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汀圃经济联合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美皮草厂、汀圃经济联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中美皮草厂、被告汀圃经济联合社及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签订了一份(95汀圃)抵押合字第04号《第三者财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汀圃经济联合社及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为被告中美皮草厂于1995年9月11日至1997年9月11日期间的借款向原告提供担保物作担保。1995年9月21日,被告中美皮草厂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中美皮草厂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5年10月11日起至1996年4月11日止,借款利率按月息13.725‰计算,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10月1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中美皮草厂发放了总计900000元的贷款。后,被告中美皮草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足额偿还贷款本息。1999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中美皮草厂、被告汀圃经济联合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汀圃分社抵字99第03号),约定被告汀圃经济联合社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汀圃工业开发区官沙公路北的房产(粤房证字第3458010、3458009号)为被告中美皮草厂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物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与被告中美皮草厂、被告汀圃经济联合社及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也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汀圃分社抵字99第04号),约定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汀圃工业开发区的房产(粤房证字第3458015号、1358012号)为被告中美皮草厂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物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至本案起诉之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1939815元。被告中美皮草厂未能按期足额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被告汀圃经济联合社、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亦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已于1997年5月12日已被注销工商登记,其开办单位为被告汀圃经济联合社,故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的责任由被告汀圃经济联合社承担。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美皮草厂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总计900000元及利息1939815元(以合同约定标准,分别分段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4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同等标准另行计算)。2、确认原告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汀圃工业开发区官沙公路北的房产(粤房证字第3458010号、1358009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3、确认原告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汀圃工业开发区的房产(粤房证字第3458xxx号、1358xxx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关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被告中美皮草厂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被告汀圃经济联合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商档案资料。2、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凭证。3、第三者财产抵押担保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各2份)。4、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14份)。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证据提交。经审查,两被告没有到庭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的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定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并查明,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是由汀圃经济联合社申请开办并下拨注册资金,该厂于1997年5月12日经核准登记注销。另查明,(汀圃分社)抵字99第03号及(汀圃分社)抵字99第04号《抵押合同》第九条均约定,本合同的抵押物除了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外,还为(汀圃分社)抵字95第汀字03、04号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还清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再查明,截至2015年6月22日,被告中美皮草厂欠原告贷款余额900000元、利息1939815元。从1996年4月12日开始,原告按月利率9‰计算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中美皮草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中美皮草厂归还欠原告的所有借款本金、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利率9‰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符合本案借款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汀圃经济联合社及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以其房产为被告中美皮草厂的借款办理了抵押担保,其在被告中美皮草厂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应以抵押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另外,因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已经工商部门注销,但尚有本案债务未进行清算,汀圃经济联合社作为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的主管单位,有义务协助处理南海市汀圃圃高鞋厂的财产以偿还该厂的债务。被告中美皮草厂、汀圃经济联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中美皮草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00000元、暂计至2015年6月22日的利息1939815元及以本金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的利息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二、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汀圃工业开发区官沙公路北的房产(粤房证字第3458xxx号、3458xxx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汀圃工业开发区的房产(粤房证字第3458015号、3458012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9.2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判决主文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在给付上述欠款同时一并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