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曹玉海与李慧芬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慧芬,曹玉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慧芬,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玉海。上诉人李慧芬因与被上诉人曹玉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2013年3月20日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案外人将天津市红桥区千禧园18-2-501号房屋出租给上诉人,租赁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天津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